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探析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限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同时基于承包人与发包人、银行的不平等地位,承包人事先放弃该优先受偿权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流质条款无效的立法本意与法理依据,对事先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限制。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社会公共利益、自由处分权
D923.6(中国法律)
2016-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