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关于民法上物的思考

引用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已为人们所熟悉。无论是罗马法关于物之“有体”、“无体”的理解,还是德、日等国“物必有体”的坚持,各方观点兼有利弊。当今,在继承传统理念的同时,我们对物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对于“物既有用”、“物既有体”、自然人的“物化”、“空间”等方面我们应该有个全新的理解。

民法、物、发展

D923(中国法律)

201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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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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