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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引用
本文探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分析,重点比较了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理论区别,结合《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关系的三点认识: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3、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学生安全事故、监护关系、合同关系、归责分析

D923;D922.16(中国法律)

201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2-18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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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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