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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有限适用

引用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赃物属于禁止流通物,除依法返还或被销毁的以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而对于赃物的立法空白已经与市场经济发展格格不入,与实践脱节.虽然物权法对此采回避态度,但并不能阻止这一纠纷事实的发生.承认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可以填补物权法的立法空白,为司法实践中各种赃物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善意第三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善意取得、赃物、有限适用

D923.2(中国法律)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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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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