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状况——以青海省黄南州为例
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在强烈呼吁依法治国以及在我国现行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最主要的内容是各自治机关的立法权,而笔者认为在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沟通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最主要的通道之一.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自治权、自治机关
D921.8(中国法律)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