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是反垄断法的两种实施机制,而私人诉讼又是私人实施中的主要形式.很多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等都赋予私人主体的原告资格权利.相对而言,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0条原则性规定了私人可以起诉垄断者,但对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确定标准,却未予规定.我国有必要借鉴境外经验,以"影响标准"来确立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损害标准、影响标准、间接购买者
D922.294(中国法律)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