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若干问题初探
对被害人承诺理论争议问题的正本清源,是解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前提.得被害人承诺的伤害行为即使阻却了伤害罪,也不能认定为完全合法的行为,仍然可能侵犯其他人身权利,所以本罪的主要客体是人身生命健康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应局限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应综合考虑"人体器官"可能具有的含义、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和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来进行界定,本罪中的"组织"应当具有"集结、控制多人"的性质.
器官移植、被害人承诺、人体器官、组织
D924.34(中国法律)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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