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交易的公司法选择--以私权自由与代理成本的博弈为角度
股东表决权的自由交易,在私权自由角度来看天经地义,然而从经济行为角度来看则可能产生经济消极主义及经济机会主义的危害。公司法的选择应该是:一方面要求在权利的分配上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积极促进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则要防止不必要代理成本的增加及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确保股东利益不必要的减损。这两方面在股东主体利益中相互博弈,公司法在规制应当寻求一个平衡点,以保障股东的利益均衡化。
股东、表决权交易、私权自由、代理成本、公司法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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