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的法定标准
离婚作为婚姻家庭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则是调整离婚行为的基本标准。法定离婚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32条:“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这是我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准则。近些年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现在的90后已进入婚恋期,他们对婚姻家庭的本质认识不足,导致“闪婚”“闪离”现象的出现。很多人开始对我国的离婚法定标准是否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质疑,也对这个标准产生一些新的看法。本文对现行离婚法定标准是否符合当前发展,存在哪些合理和不合理的地方,应如何改善等一些列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域外不同国家的离婚制度和我国近现代关于离婚法定标准的规定,从而指出《婚姻法》中关于判决离婚的标准及人民法院依此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不足,尝试对当前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完善和长远发展提出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离婚法定标准、婚姻关系破裂、感情破裂
D923.9(中国法律)
201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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