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实施之困境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如何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对规制诉讼欺诈行为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该条款规制诉讼欺诈行为时,可能会面临行为主体局限、定罪标准模糊、共犯规定不明、竞合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处理混乱的难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得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大打折扣.
刑法修正案(九)、诉讼欺诈、司法困境
D924(中国法律)
2015-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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