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侦查行为中"大数据"的应用风险研究——以信息自决权为视角
现代侦查的变革已然朝向"大数据"时代迈进.传统的反应型侦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犯罪数据化生存的现实,"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从理念、特点、机制三个方面推动着侦查模式的转型升级.而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储存、分析、使用等当有个体自主决定的权利范畴则敏感地挑动着"大数据"应用的神经.目前,信息自决权仍然是作为一项应然性权利而证成于我国宪法体系中,且刑事诉讼法对于信息自决权之干预的强制性措施也存在立法上的粗疏.故而,该文在粗略分析网络侦查行为的侦查风险之基础上,倡导建立一种多元化的整合型风险管理机制,提出立法规定直接载明干预信息自决权之强制措施的范畴,采取相对独立且公正的第三方进行信息自决权领域基准判断,建立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干预信息自决权之风险容错机制,在法律规制之外强调现代社会的文化建设等四方面途径来具体推进信息自决权在现代侦查中的发展.
现代侦查、"大数据"、应用风险、信息自决权
TP311.13(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江苏省公安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当代中国侦查模式变革与执法模式创新研究——以江苏省刑侦工作"四战"实践为蓝本》201210011;江苏警官学院院级一般项目《江苏省网络犯罪侦查行为风险干预模式研究——以"信息自决权"为视角》13Q15;江苏警官学院院级教改重点项目《网上作战技战法教学研究》2014A04;江苏省优势学科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一期项目侦查学专业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科研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研究成果;大学生创新课题训练省一般项目《针对盗抢电动车案件技术防控措施的社会调查——以无锡市盗抢电动车案件为例》201410329025Y
2015-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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