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沙检察院诉金沙环保局一案的启示
几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法律对政府行为规范的缺失和有些政府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难辞其咎,其中也不乏监管机构的执法不力。此时,受害方或因自身能力限制或怠于诉讼,往往不能通过诉讼等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那么通过公益诉讼来保障受害者的权利,约束加害者的行为就显得愈加必要。但是,在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尚不成熟,正处在一个探索的过程中。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诉金沙县环保局的案件就在公益诉讼的领域迈出了探索的一步。那么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从中得到了几点启示,藉此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环境保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D925.3;D926.3(中国法律)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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