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方式
应社会发展需要,全球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激增。由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作为一大社会问题,其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在我国,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的问题,在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上,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局限性,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主张对由环境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对其构成要件与适用原则进行界定;而对于侵权负责人无力赔偿或责任人不明的问题,主张建立赔偿责任方式社会化机制,而且要从责任社会化的模式、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设计,提出法律构想。
环境、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D923(中国法律)
2015-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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