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遗嘱”不应适用于民营银行
我国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已经确定,而其筛选标准之一是有“生前遗嘱”,换言之,我国将对新生的民营银行业适用“生前遗嘱”制度。笔者认为,“生前遗嘱”制度不应对民营银行适用,其虽可能带来降低民营银行风险的好处,然而其所需的成本以及可能对民营银行发展带来的束缚却可能超过其好处。考虑到民营银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生前遗嘱”的适用可能导致其在与国有大中型银行的竞争中完全处于下风。
生前遗嘱、恢复和处置、计划、降低风险成本
F832.33(金融、银行)
2015-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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