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国际法律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及范围探讨--以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香港、台湾作为非主权性地方性实体,分别在“一国两制”根本原则指导下以及“一个中国”的共识基础上,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授权,可以享受部分国际法权利,承担一定限度的国际法义务,因而可以将香港、台湾看成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在承认其特殊国际法地位的基础上也必须将其权利义务范围进行明确划定。在对以上内容进行探讨后,提出有限国际法主体以及完全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国际法主体、非主权地方性实体
D990;D921.9(国际法)
2015-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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