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破坏矿产资源罪比较研究
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各国都开始注重从刑法层面保护矿产资源.然而各国对于矿产资源的规定大有不同.本文通过对各国破坏矿产资源罪的犯罪构成的比较分析,认识到我国应当增加一些对矿产资源的危害行为,比如,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矿产资源损毁的行为、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涉矿物而搬运、保管或取得的等行为,并明确对“情节严重”的界定.
矿产资源、情节犯、环境法益
F426.1(中国工业经济)
2015-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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