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这一规定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在实务中同样获得了诸多支持.但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为非为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之一.为更好的阐释这一问题,笔者将从若干相关案例入手,分析判例,并结合生活实践,得出结论,认为不应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之一,应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根据.
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损害赔偿
D923(中国法律)
2015-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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