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在冲突与趋同
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终结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依据,一直是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的难题。笔者经研究司法判例和相关理论发现,这两个规则并非非此即彼、相互冲突、无法共存的关系。作为退休的两个要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根本和实质,满足此要件者,自然退出劳动合同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前提和形式(提前退休除外),基于当下现实社会实质要件的难以满足特性,亦可附条件的依据形式要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共同作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执行标准。
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年龄、养老保险
D922.5(中国法律)
2015-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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