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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将家庭外虐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引用
近年来家庭外虐童行为数量的增加,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刑法理论界也针对“能否将家庭外虐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主流观点集中于三种途径:一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做适当的修改,特别是对其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做出修改;二是通过结合具体案情,考虑能否适用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对家庭外虐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三是部分人士提出的“单独增设虐童罪”的建议。将家庭外的虐童行为作为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究竟有无必要?三种观点各有怎样的可取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结合个人的观点,在下文中对将家庭外虐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家庭外、虐童、刑法规制

D924.3(中国法律)

2015-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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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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