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证过错损失赔偿纠纷案成功和解及反思
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出现公证过错,当事人提出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公证处及出借人、借款人的过错责任后在平等自愿原则下达成《公证过错一次性补充赔偿协议书》公证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公证处勇于承认自己执业中发生的过错责任并对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积极作为消除和预防了社会对公证“公证不公正,交钱什么都能公证”的负面影响的产生,使公证处从新赢回了当事人和社会的信誉,从负面影响中转危为安,提高公证信誉。
借款合同、公证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反思
D926.6(中国法律)
2015-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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