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效计算之法律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7号为研究视角
当涉外仲裁裁决生效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财产所在地外国法院又拒绝执行时,依照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两年起算,是否债务人只要“躲过”这两年即可逃避被执行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发布的第37号指导案例作了回答。
申请执行、执行时效、涉外仲裁、执行管辖
D925.1(中国法律)
2015-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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