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非典型善意取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出台将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引起了学界的注意。文章从物权善意取得开始,类推到股权善意取得进行探讨,并对国外的股权善意取得的立法进行介绍和评价,希望中国立法能有所借鉴。基于股权善意取得构想的目标与商事外观主义价值理念的一致性,提出将“本人与因”作为股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所谓的“非典型”善意取得。从根本上是为了考虑到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双方的注意义务,使风险有所衡平,弥补登记对抗下公信力的薄弱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5-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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