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改变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虽然国家对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的修正,但仍因为缺乏科学性而存在严重漏洞。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现实中暴露出大量被告消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改变权
D925.3(中国法律)
2015-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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