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未来
自从我国新刑法颁发以来,学界对“逃逸致死”情形的处理基本达成定论,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在实务操作中,法官也是以此定论作为自由心证的前认识。而笔者认为该情形完全符合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笔者认为,在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释义也是值得商榷和深思的。
交通肇事罪、不作为、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逃逸
D924.3(中国法律)
2015-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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