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兼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第42条
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决定其有可能同时获得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然而这两种保护却存在冲突。本文将首先对实用艺术品概念进行介绍并对其与美术作品、工艺美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区分,然后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最后通过评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第42条,寻求解决该冲突的方法。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D923.41(中国法律)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