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
“打车软件”使用过程中的爽约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是由于对这一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明确以及人们的契约意识不强,在否定利用“打车软件”叫车的行为仅构成订约意向书的基础上,明确其客运合同的性质以及订立合同的时间和方式是对爽约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这基础上分析爽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目前较为单一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提出加强技术革新,拓宽因爽约造成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开发“爽约险”的法律建议。
“打车软件”、爽约、契约意识、违约责任
D923.8(中国法律)
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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