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思考--以《合同法》第51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为视角
依《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则为无效合同;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推定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依照字面意思,以上两个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也相对的弥补了《合同法》第51条的不足。本文就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完善修法的观点。
无权处分合同、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D923.6(中国法律)
2015-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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