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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存废论

引用
自然之债是根据罗马法中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划分而来,现代法治社会,罗马法中严格的契约要式主义和父权制度已经消亡,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概念的适用需要相对确定的适用范围,而自然之债由于其概念的模糊性及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极易产生歧义,因此本文认为自然之债这一概念不应再继续使用。

自然之债、自然法、不完全债权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7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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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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