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观念“冲突”下死刑和死缓的界限问题--以“李昌奎案”为例
“李昌奎案”一字之差的两份判决书,却是生与死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法院在二审中以“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为由(我们将其视为适用死缓的积极条件),在终审判决书中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无论是从案件发生的背景还是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动机、危害后果等方面分析(适用死缓的消极条件),李昌奎的犯罪情节都极其恶劣。在法律未对死刑和死缓作出明确的区分时,我们的关注点在于死缓应当如何准确适用,即作为死刑和死缓界限的若干因素(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应如何在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冲突”中得到正确考量。
死缓的适用、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社会视角、法律视角
D924.1(中国法律)
2015-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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