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分析--以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为视角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构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这是对过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改革和弥补。为了更好地适用该审查制度,本文提出了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的一些过于原则性的缺陷,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诉讼法
D922.1(中国法律)
201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91-191,190
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诉讼法
D922.1(中国法律)
201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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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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