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代与古罗马民事主体之比较
唐代是封建等级社会,其民事主体也呈现为不同等级的个体。早期罗马法只承认家父是唯一的民事主体,而到罗马法中后期,家父权受到削弱,个人成为了民事主体。而且还出现了团体这种民事主体,成为了今日法人的雏形。对两者进行比较,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民事主体方面的不同。
唐代、古罗马、民事主体、比较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68-268
唐代、古罗马、民事主体、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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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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