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浅析唐代与古罗马民事主体之比较

引用
唐代是封建等级社会,其民事主体也呈现为不同等级的个体。早期罗马法只承认家父是唯一的民事主体,而到罗马法中后期,家父权受到削弱,个人成为了民事主体。而且还出现了团体这种民事主体,成为了今日法人的雏形。对两者进行比较,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民事主体方面的不同。

唐代、古罗马、民事主体、比较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68-26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5,(18)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