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发前主动将收受财物认捐的行为是否影响受贿罪定性
严某于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三次送给严某现金合计15万元,严某均表示会尽力帮助并收下款项。2014年4月间,严某将上述15万元款项分4次以认捐的方式交予自己所属的Z市辖区管委会,但4次认捐时严某均未署上自己的姓名。2014年6月案发。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严某在案发前主动向自己所属的Z市辖区管委会认捐收受的15万元款项的行为,如何定性?
受贿、及时退还、主动退还、从宽处罚
D924.392(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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