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前夕,党的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而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首先明确其体例选择。本文拟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古代民法典的体例选择研究中探寻其选择动因,最后得出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的结论。
民法典、体例、选择
D923(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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