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在物权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但是实践中,占有改定与以交付为标志的动产物权公示产生了潜在的矛盾。本文在利益衡量与价值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学说就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探讨,希望对理论与法律实践能有所裨益。
占有改定、善意取得、观念交付、风险自担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67-267
占有改定、善意取得、观念交付、风险自担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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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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