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构建
随着越来越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虽然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然而这种规定过于模糊。因此,本文从理论上将公益诉讼主体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对每种主体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进行具体的分析、阐述,然后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构建。本文倾向于认为检察机关是最适宜的公益代表人,但需要法律的授权。同时,我们还可以赋予特定的社会团体在相关领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最后,目前来说,公民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并不否认公民在未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能性。
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适格
D925.1(中国法律)
2015-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0-7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