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法人内部组织结构制度的完善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法人的组织结构制度是指基金会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和执行机构间的设置和运行制度,其组织结构的完善,就是针对基金会内部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使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有效合理运行,保障基金会法人公益宗旨的实现。
基金会、法人、内部组织、结构制度
D922.287(中国法律)
2014年南昌大学创新学分科研训练项目《基金会法人研究》的成果项目批准号14001303。
2015-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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