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保护的有限延伸与适度平衡--以利益衡量的个案分析为视角
酒店缺少消防通道,消防主管部门指令设置天桥,天桥建成后,城市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面对建设行为未获许可证,存续行为未消除影响的情况,笔者并未拘泥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以是否引入信赖保护原则;能否进行信赖保护;如何进行利益平衡为递进层次展开分析。对是否引入的问题,笔者主张法律安定性需要不因不同行政行为有所区别;信赖保护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所有行政行为均应遵守;司法实践对信赖保护的趋势是稳健扩张;本案存在信赖继承,理应对先行为是否存在信赖保护进行审查。对是否保护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违法状态不必然存在违法行为、信赖利益不简单等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不当然大于信赖利益的观点,并根据本案行政相对人存在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利益值得保护的情况,主张应予信赖保护。对如何平衡利益的问题,笔者主张对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应同等对待,通过个案利益衡量,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情况下,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信赖利益亦可进行存续保护。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进行了二次利益衡量,对信赖保护利益的主体、事项、期限作出限制,通过方案的优化,尽力达成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存与和谐。
信赖保护、信赖利益、公共利益、衡量
D922.1(中国法律)
2015-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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