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阶段刑事律师辩护主要依据其从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而新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主要用于解决审前程序性问题而非证据问题,从而导致控辩双方的控辩职能失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平衡双方的职能、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案件质量,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证据开示、改革与完善
D925.2(中国法律)
2015-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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