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及其完善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现今存在着规定适用范围不明确,合伙人责任不明确,对债权人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第一,进一步明确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第二,科学界定合伙人责任范围;第三,完善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特殊普通合伙、债权人利益、责任范围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5-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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