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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之管见

引用
《物权法》第20条采取科学的态度,确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中诸如“一房数卖”等问题,从而买受人可以将其请求权纳入预告登记,使其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与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相比较,预告登记制度具有更长远的法律价值,尤其在防范预购人风险方面。然而关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有关制度设计尚存在着不足,应在立法与实践中明确预告登记后中间处分行为的性质,完善预告登记关于申请主体的规定,并设立完整的预售预告登记效力,妥善处理预告登记的程序性阙如问题。

预告登记、物权法、备案登记、法律效力、制度完善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9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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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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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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