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不能作扩大解释--以张某、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当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并与之相当的方法,所谓与之相当,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如果达不到这样的严重程度,就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井盖的犯罪行为能否构成该罪,要综合考虑被盗井盖的位置、密度、井的深度、井内是否有有害物质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综合考虑
D924.32(中国法律)
2015-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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