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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过程中的性质--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引用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面对和审慎思考的现实问题。曾经,受到19世纪主流法学思想即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响,人们将法律仅仅当作一套无所不包、法官只需机械适用即可的、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则体系而已。“法律只不过是人们对法官将会作出什么判决的预测而已。”“执业律师研究法律是为了得知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表达着法律,并使他们能够预测法院将作出什么决定和说服法院做出这样的决定。”①布莱克斯通要求严格遵循先例的学说更是被奉为圭臬,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赞成。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以这一法律方法进行的司法裁判并没能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甚至导致法律的停滞不前,并成为社会前进的羁绊。因此,法官以什么方法进行司法活动就成为一个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司法过程、性质

D926(中国法律)

2015-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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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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