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中署名权归属问题的探讨
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委托作品署名权的归属进行约定的规定是失当的。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性质上等同于署名权的转让。首先,《著作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电影作品等的规定表明署名权专属于作者;其次,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再次,“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暗含主语是作者;最后,署名作为认定作者身份的证据,其所反映出的“法律的事实”应与“现实的事实”一致,避免学术欺骗。
委托作品、署名权、著作人身权、事实反映性
D923.41(中国法律)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64-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