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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抢先备案与第三方版权交易受妨碍的困境的解决

引用
经由小说作者许可使用而改编和摄制电影本是二度创作新作品的过程,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然而,我国内地影视改编交易的混乱,导致常常出现多个影视公司针对同一作品主张版权的现象。本文通过对顾漫的小说《何以笙箫默》的电影版权之争进行分析,阐述影视公司抢先备案与第三方版权交易受妨碍的困境的解决方法。

改编权、摄制权、许可使用、合同版权、交易

D923.4(中国法律)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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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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