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层级监护制度的构建--以法定老年人监护为视角
我国现行“接管式”的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未能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剩余意思能力,其统一的监护标准同化了不同障碍老年人的不同意欲,已不再适应老年群体的现实监护需求。故以日本三层监护体系为鉴,结合我国实际,以老年人失能情况为据构建辅助、监护两层监护体制,以完善我国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
“接管式”监护、自我决定权、层级监护
D923.8(中国法律)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91-192
“接管式”监护、自我决定权、层级监护
D923.8(中国法律)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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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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