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规划第一案--两个冲突的规划许可证所引发的纠纷
前两年,笔者曾有幸参与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是建国以来上海市的第一宗土地规划纠纷。案情是这样的:甲公司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本市某地块38384平方米的开发权,作为该土地转让的附随条件,该房产公司必须将周边的零星土地(约6户住家、300平方米)一并拆迁,按当时的政策称之为“带征地”。为此,甲公司与规土局于2006年年初正式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附件明确约定,该带征的300平方米属规划道路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随后,某区规土局颁发给甲公司建设用地许可证,该证记载甲公司的用地面积为38684平方米(其中道路带征300平方米),同时相关文件又规定,前述300平方米属道路用地,甲公司不得占用。甲公司在项目竣工后的房地产权利登记时,其申报的土地使用权亦为38384平方米。2009年,某区规土局在编制控制性详规时,取消了该规划道路,该控制性详规的修改通过了公示和专家论证等,经市规土局审查后批准生效。2010年12月,乙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了相邻甲公司东侧10870平方米的土地开发权。2013年4月,甲公司以某区规土局核发给乙公司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面积中有300平方米是其带征地为由,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核发给乙公司的规划许可证。2013年8月,某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甲公司在系争的300平方米的带征地上有投入,应当认为是利害关系人,而某区规土局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规时未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属程序错误,故撤销了颁发给乙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如该判决一旦生效,乙公司正在开挖的基坑必须停工,乙公司因此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将高达上亿元。
规划、许可证、纠纷
D922.181(中国法律)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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