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探讨抵押权顺位规则--兼比较“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规则
当抵押物上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各个抵押权的次序问题,因为抵押权的次序决定了抵押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当次序在先的抵押权随着债务的清偿消灭后,如何处理后次序的抵押权,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各国立法也采用了不同的顺位规则,即“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规则。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并没有对采用“升进主义”还是“固定主义”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相关条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默认的是“升进主义”规则,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一直也是采取“升进主义”。但是,“固定主义”规则有其合理性,似乎更适应抵押权发展的未来趋势,即从“保全抵押”到“投资抵押”的转变。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规则、“升进主义”规则、“固定主义”规则
D923(中国法律)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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