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我国侵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和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相比,去除了“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限定,它表明,无论是否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环境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此类似,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度来约束污染者,加之环境污染本身的潜伏周期长、波及面积广、受害群体不特定等特殊性,加重了污染者负担概率,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侵权法、环境、保险制度
D912.6;D912.28(法学各部门)
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编号2014A22056。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0-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