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与制度建构
农村土地整治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决定了其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介入以及不断强化。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应当从完善农村土地整治规划运行约束机制、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流转规范制度、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构建土地整治与生态保护协同制度体系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宏观调控、法制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资助课题辽宁省社科联2015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5lslktzifx-01“辽宁农村土地整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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