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分--以田连元车祸案为视角

引用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通常会给被害方带来创伤,跟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制裁力度显然更强,也能更顺应被害方的诉求。但法情感不能代替法理性,对行为性质的界定必须从犯罪构成入手,只有对两罪的犯罪构成予以综合比较,才能得出合理结论。

交通肇事、故意、过失

D924.3(中国法律)

2015-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35-2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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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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